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集贸市场、沿街店铺及各类摊点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容器,及时将垃圾收集装袋,保持经营场所和周围环境干净整洁,禁止沿街堆放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