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妨碍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