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三门峡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