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三门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三门峡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做好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