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