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负有山体保护职责的人员在山体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