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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