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及时依法查处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