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山体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及时依法查处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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