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山体保护的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定期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实施情况以及山体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山体保护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