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山长制,明确山体保护工作责任人及其职责,统筹做好山体保护相关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纳入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