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山体巡查制度。负有山体保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山体巡查,落实巡查制度,记录巡查情况,及时劝阻、制止侵占和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