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