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四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责任单位实施山体修复治理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