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二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二条 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编制并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提供包括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治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以及修复期限等内容的修复治理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