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 林业部门应当采取抚育间伐、植树造林、林分改造和病虫害防治等措施,保护山体生物多样性,促进林木更新,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水源涵养能力,增强山体的生态功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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