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一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四章 修复治理 第二十一条 修复治理山体应当遵循生态修复、自然修复、因山施治、防灾减灾的原则,按照山体自然走向进行,保持山体结构和形态的完整性,不得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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