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与山体保护无关的生产、建设活动,经依法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除外。在一般保护名录的山体保护范围内进行生产和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