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山体保护工作信息平台,与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负有山体保护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共享山体保护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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