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山体保护控制线,设置统一的山体保护界桩、界牌,标明山体名称、保护级别、保护控制线、责任单位及投诉举报电话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移动、损毁保护界桩、界牌等保护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擅自移动、损毁保护界桩、界牌等保护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