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山体资源本底调查,建立山体资源底图;在本底调查的基础上,每五年组织一次山体资源情况普查,编制山体资源公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山体资源情况进行统一登记和档案管理,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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