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山体区域位置、生态功能、水源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等划分山体保护等级,建立山体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山体保护名录分为重点保护名录和一般保护名录。
对保护名录中的山体,应当确定保护范围。
山体保护名录分为重点保护名录和一般保护名录。
对保护名录中的山体,应当确定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