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体,应当列入重点保护名录:
(一)位于黄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一定范围内的;
(二)位于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国家重要湿地、Ⅰ级保护林地以及一级国家公益林范围内的;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水土流失严重以及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范围内的;
(四)位于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
(五)位于高速公路、国道、铁路沿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
(六)对城市生态安全、景观或者居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的山体列入一般保护名录。
(一)位于黄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一定范围内的;
(二)位于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国家重要湿地、Ⅰ级保护林地以及一级国家公益林范围内的;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水土流失严重以及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范围内的;
(四)位于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
(五)位于高速公路、国道、铁路沿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
(六)对城市生态安全、景观或者居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的山体列入一般保护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