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依法批准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
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等确需修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批准程序进行,并将修改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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