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依法批准的山体保护专项规划。
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等确需修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批准程序进行,并将修改结果向社会公布。
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等确需修改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批准程序进行,并将修改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