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山体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表扬、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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