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体权属单位、管理单位、承包人和使用人等应当履行保护山体的义务,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