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体权属单位、管理单位、承包人和使用人等应当履行保护山体的义务,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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