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有关组织应当开展山体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山体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山体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