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山体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大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广电和旅游、应急管理、大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