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体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规划、分类保护、科学修复、损害担责的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