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三门峡市山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建立山体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山体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山体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责任和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山体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山体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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