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二十三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二十三条 鼓励车站、商场、景区、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配备母婴室,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配建安全便利的通行、卫生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