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二十一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守信,恪守承诺,增强守信自律意识。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热情服务,坚守商业道德,不得售卖假冒伪劣和过期商品,不得哄抬物价。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热情服务,坚守商业道德,不得售卖假冒伪劣和过期商品,不得哄抬物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