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二十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二十条 公民应当弘扬家庭美德,培养优良家风;夫妻应当互敬互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和睦、幸福、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