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二十二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和依法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
鼓励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优抚、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城乡社区、服务窗口、车站、广场公园、景区景点等所在单位建立志愿服务站、爱心服务点,为开展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鼓励扶贫济困、扶老救孤、助残优抚、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
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城乡社区、服务窗口、车站、广场公园、景区景点等所在单位建立志愿服务站、爱心服务点,为开展志愿服务、慈善公益活动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