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