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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