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公共卫生、公共交通、公共文体、环境保护等设施。
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保证设施完好、运行正常、整洁有序,在醒目位置设置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规劝等标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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