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七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七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办理登记、规范注射疫苗,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二)城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因特殊需要饲养导盲犬、辅助犬的除外;养犬不得扰民;
(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餐饮场所、宾馆、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携带警犬、导盲犬、辅助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四)携犬出户时,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所,为犬只佩戴嘴套;
(五)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产生的粪便;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为犬只办理登记、规范注射疫苗,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二)城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因特殊需要饲养导盲犬、辅助犬的除外;养犬不得扰民;
(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餐饮场所、宾馆、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携带警犬、导盲犬、辅助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四)携犬出户时,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在公共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所,为犬只佩戴嘴套;
(五)即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产生的粪便;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