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六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规范与倡导 第十六条 公民应当参与文明乡村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公路上占道晒粮;
(二)不随意丢弃农药及其包装、病死畜禽和垃圾;
(三)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的其他规定。
(一)不在公路上占道晒粮;
(二)不随意丢弃农药及其包装、病死畜禽和垃圾;
(三)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