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