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未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造成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运营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