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