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