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规定,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园、广场、居民区及其周边打陀螺、甩鞭子,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