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