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三十七条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内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二)未制定和实施白天鹅栖息地保护规划的;
(三)未依法采取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保护措施的;
(四)发现违反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违法造成严重破坏、污染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生态环境行为制止不力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在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内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二)未制定和实施白天鹅栖息地保护规划的;
(三)未依法采取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保护措施的;
(四)发现违反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对违法造成严重破坏、污染白天鹅栖息地保护区生态环境行为制止不力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