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燃放烟花爆竹、闪烁射灯、制造高分贝噪音污染的,处以五百元罚款;鸣笛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违反第七项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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