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罚款;对白天鹅栖息地造成破坏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造成环境破坏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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