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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