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二十四条 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巡护、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态监测以及白天鹅疫情监测、疫病防控、科学救助等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