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二十二条 白天鹅栖息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白天鹅栖息地保护规划,督促相关部门采取环境营造、植被修复、水源补充、退耕(垦)还湿、污染治理、生物防控等措施保护白天鹅栖息地。
禁止违反白天鹅栖息地保护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进行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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