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二十条
三门峡市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职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白天鹅及其栖息地保护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黄河沿岸相邻市、县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联动等机制,做好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黄河沿岸相邻市、县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联动等机制,做好白天鹅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工作。